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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区分之呼吸功能
2018年7月27日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http://www.lcchlp.com/
一、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二、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assessment for body impairment of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2002-3-11发布 200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文章来源: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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