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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及归属

2020年10月30日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http://www.lcchlp.com/

  毛新勇,库尔勒交通车祸理赔律师,现执业于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

  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交通事故难以避免,导致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很多,据统计我国每年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那么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能判刑吗下面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以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判刑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是谁也不想的,但是当灾难发生,也只能在赔偿上进行弥补,要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还是要靠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及归属

 核心内容:本文由整理,主要介绍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及归属,一些常见死亡案例处理,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以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几点建议!

一 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性质及归属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法》的颁布,使得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有了明确依据。但赔偿案件解决后,死者亲属之间因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引起的纠纷却不断增多。实践中一般都依据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规定或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适用法律。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有自身特点,对这个问题应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

  二 常见案例

  案例一,王某因建筑事故死亡,其妻以死亡赔偿金属夫妻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部占有,分家另居的王某的父母则以死亡赔偿金属儿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按继承关系分割。

  案例二,李某因矿难死亡,赔偿款19万余元,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李某父母及女儿的生活费三部分组成。李某的父母担心儿媳再嫁,要求全部掌控赔偿款,提出若儿媳不离开李家,每年给儿媳3000元,若离开李家再嫁,就不给了。理由是,19万元赔偿款中不含赔给儿媳的任何项目。

  案例三,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他的已出嫁的女儿要求按遗产继承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他的儿子和儿媳认为死亡赔偿金属家庭成员的共同收入,死者女儿出嫁后已不是家庭成员,不应分得。

  案例四,李某因工伤死亡获得赔偿,生前欠王某2万元,王某要求李某家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李某的家属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的补偿,不是李某遗产,拒绝还债。

  上述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诉讼双方都从与死者的身份依附关系出发,以与身份依附关系相联系的法律支持诉求。死者父母与死者配偶发生诉讼的,其父母从血缘关系出发以继承法为依据,其配偶则从夫妻关系出发以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律依据;死者子女之间发生诉讼的,与死者一起生活者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关系出发,将家庭共同收入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死者已出嫁的女儿或分家另居的儿子则往往以继承法相抗衡。

  结合对司法实践中其他案件的分析,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定性无外有这样几种认识:1.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遗产;2.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3.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4.是对死者近亲属损失的补偿。

  三 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亡赔偿金已有以下一些统一的认识:

  第一,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依婚姻法理论,婚姻关系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显然,该赔偿金不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不是死者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不是产生于死者生前,不应按遗产继承。

  第三,不是精神抚慰金。《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损害赔偿金。

  排除以上三种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一致地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财产赔偿。分歧只在,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还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前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是死者本人的一种权利,在死亡后可以转移,就像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依照规定转移一样;后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的物质性补偿。

  四 几点建议

  故此,在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上,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减少的补偿。理由是:

  1、与现行法律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法相一致。西方国家普遍用;余生收入计算法;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依据。《解释》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已经十分接近;余生收入计算法;。这种计算法正体现了;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之定性。如果采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的观点,那么同一地域、同一年龄的两个人因侵害而死亡,由于近亲属人数和基本情况的不同,所计算的赔偿金数额就应该大不一样,甚至相差许多倍,这显然不公平,也会使执法者陷入复杂的境地当中。

  2、《解释》已经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作了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应再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虽不是遗产,但可以比照遗产的规定进行分割。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赔偿标准


文章来源: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0996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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