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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车祸对方不赔偿到法院应该怎么起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该怎么确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

2020年11月3日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http://www.lcchlp.com/

 毛新勇,库尔勒交通车祸理赔律师,现执业于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出了车祸对方不赔偿到法院应该怎么起诉?

  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进行处理,但是也有可能遇到对方拒不赔偿的情况,那么,出了车祸对方不赔偿到法院应该怎么起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出了车祸对方不赔偿到法院应该怎么起诉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出了车祸对方不赔偿到法院应该怎么起诉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的原则。车主承担垫付是指承担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第二步: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第三步: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车祸赔偿的项目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出了车祸对方不赔偿到法院应该怎么起诉;的相关内容,如果出了车祸对方不赔偿,可以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该怎么确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

  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过错方要对受害方进行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范围该怎么确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权利救济途径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如果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周围人员应马上报警求救。发生交通事故后过错方要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赔偿可根据交警出具的认定书和其他材料综合确定。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范围该怎么确定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赔偿范围该怎么确定


  1、财产损失


  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当提供合法营运及收入的证明。对该间接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支持。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2、车辆贬值损失问题。


  当前涉及机动车贬值损失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待销售车辆遇损、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具体的裁判处理中,部分法院以此类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而驳回。有的法院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据直接予以认定。对此有必要分析具体情况进行统一。民一庭讨论后认为,对此类损失的认定应区别情况,谨慎适用。


  首先,对于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损范围,对其内涵、外延缺乏统一的规定,而在诉讼案件中,多是针对车辆在事故后除维修费用外,就车辆交易价值或适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贬损,即更多的体现为车辆交换价值的损失。因此尚无法就此项费用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


  其次,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侵权法的赔偿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补、回复,而不在于履行利益的实现,因此事故后,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也仅是对其的修理、维护费用的赔偿,上述贬值损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权赔偿的范围。


  第三,就目前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有评估机构的估价结论支持,但此种估价评估,多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即认定为贬值损失,而侵权案件是对被侵权人及其财产所受损失的赔偿,而该项财产在侵权发生是用于交通运输而并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让侵权行为人预见到事故车辆可能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据的,同时,交易价格上的损失也不符合侵权法上的填补功能的赔偿目的。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车辆损失,应当局限于事故后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包括上述所谓贬值损失在内的间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失项目。但应当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也有例外情形,即针对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受损的,应当考虑此类车辆的特殊用途,应当对其的交易价格差额予以认定。


  公安机关对车损鉴定时,未通知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其定损结论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未与被保险人协商强制定损的,其结论不予采信。


  如出现上述情况,人

文章来源: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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