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新勇,库尔勒交通车祸理赔律师,现执业于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机动车与行人碰撞如何归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的归责原则是严格,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就要承担全部。
这与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原则不同,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在适用严格场合,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是原则,减轻或者免除是例外。如果机动车一方想要实现的免除或者减轻,可以有两种方式:
第一,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
第二,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在第一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根据当事人各方行为对造成事故损失原因力的大小来具体确定减轻的幅度。
二、行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被撞死亡怎么处理
公民应该在马上上有专门的人行道,那要是不走人行道被车撞死,无过错车辆要承担多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
可以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的不是按照事故划分的,即便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有过错,也只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而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无需赔偿机动车的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在赔偿的时候机动车会赔偿的多一些,这前提还是在行人有错的情况下,如果行人没有任何错误,那么机动车就是属于全责,因此,驾驶人在进行驾车的时候就要遵守交通法,而对于行人也需要按交通法来得地行走。
一、可以对交通事故人伤调解吗
是可以的;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二、交通事故怎样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
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必须向办案人员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造成人伤的话那么就必须要由专门的执法人员来进行处理,如果构成犯罪的那么当事人就会承担刑事的,但如果情节不是太严重的话,那么就可以用调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