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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未过户撞伤人,法院判决买车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4月19日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http://www.lcchlp.com/
卖车未过户撞伤人

去年9月16日下午,董某驾摩托车沿公路行驶至一路口转弯时,与戴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2人均受伤,2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董某、被告戴某各负事故主、次要责任。去年12月,原告董某将肇事车登记所有人付某、使用人戴某及付某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元。

被告戴某、付某对原告提供的均无异议,但辩称付某的车确已卖给戴某,应由戴某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涉案车辆驾驶员实施了无证驾驶行为,依据的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医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内容。

法院判决买车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被告戴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被告付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赔偿,因肇事摩托车已由付某卖给了戴某,全部责任应有被告戴某承担。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 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 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之规定,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058元;被告戴某赔偿原告董某500元法医鉴定费的30%即150元、负担200元诉讼费中的150元。


文章来源: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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