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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灯事故责任认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调解最长期限

2020年4月6日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http://www.lcchlp.com/

  毛新勇,库尔勒交通车祸理赔律师,现执业于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远光灯事故责任认定是什么

  在道路驾驶的时候,开车的时候如果不是道路照明状态特别差的情况下,尽量是不开远光灯的,因为远光灯的使用,是会导致对方的车辆无法看清面前的道路的,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远光灯事故认定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远光灯事故认定是什么


  远光灯导致的交通事故要承担主要,不过具体情况要根据交警对路面、事故现场认定情况来决定。远光灯唯一合法使用条件:只有在道路无其他照明设备,且对向无来车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远光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二、案例分析


  案例:余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时,与林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余某受伤,花费医疗费数千元。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林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警对事故认定不公正,要求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林某车速过快、占线行驶;余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由林某承担事故损失的70%。


  律师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对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认定。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一旦因为远光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交警就会对其进行分析认定,从而处罚不正当使用灯光的一方,好了以上就是远光灯事故认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交通事故调解最长期限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较为频繁,我们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是要进行划分的,只有弄清楚到底是谁的错,然后才能进行调解。那么一个交通事故的调解的最长期限是多久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调解最长期限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调解最长期限


  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结果


  1、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4、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发生事故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保护好现场。交通事故是以责论处;根据事故的大小与事故大小,区分是否要承担刑事,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调解最长期限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交通事故调解最长期限是怎样的,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文章来源: 库尔勒知名律师律师
律师: 毛新勇 [巴音郭楞]
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0996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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